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系主任產生及去職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系主任產生及去職要點

 

100-1-4系務會議通過(100.11.22)

100-2-1院務會議通過(101.02.08)

103-1-5系務會議通過(103.12.17)

103-1-2院務會議通過(104.01.12)

 

一、依據本校系、所主管產生及去職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國立臺東大學人文學院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系主任產生及去職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兩個月或出缺時應召開系務會議,依本要點推舉系主任人選。

三、系主任就本系副教授以上為當然候選人。系務會議應全體專任教師2/3以上出席,就系主任候選人進行投票,得票數最高者由本系推薦為系主任人選,報請學院院長簽請,由校長遴聘之。

四、系主任每任三年,得續任一次。

五、系主任於任期中,經本系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罷免,出席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投票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學院院長簽請,由校長免兼之。

六、系主任應迴避續任同意案或罷免案之討論及表決事宜。

七、系主任於任期未屆滿前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未及選出新任系主任時,由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請具副教授以上資格教師代理至該學期結束為原則,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依規定辦理遴選事宜。

八、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