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大學服務學習教育實施辦法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97.6.5)
98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98.11.26)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100.10.13)
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102.12.15)
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105.12.15)
10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107.04.26)
第一條 本校為鼓勵學生積極參與學校、社會各項非政治、商業、營利、報酬性之服務活動,並依教育部「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特訂定「國立臺東大學服務學習教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學習教育分為服務學習課程及服務學習活動:
一、服務學習課程係指:由通識教育中心規劃開設具專業內容及服務學習精神之課程。
二、服務學習活動係指:
(一)學生參與非營利組織、其他機構或系(所、學位學程)相關服務學習活動及計畫等志願服務活動,以提供自己專業服務他人,且經系所核可者。
(二)學生參與本校學生社團、系(所、學位學程)學會或系(所、學位學程)以外之行政、學術單位辦理之相關志願服務活動,且經學務處核可者。
第三條 本校大學部學生應完成服務學習活動時數18小時,始得畢業。
第四條 服務學習活動時數認證:
一、依服務實際從事之時數申請,一天以上活動每天至多申請8小時為原則。
二、服務時數須於活動結束後6個月內,完成認證申請。學務處認證之志願服務活動,由活動辦理單位向學務處提出申請並辦理認證,其餘則由學生自行申請,系所認證之。
第五條 服務學習教育表現優異之學生,得於學期結束後公開表揚;另學生申請校內各項獎學金與工讀時,服務學習成績得列為審查項目之一。
第六條 學生申請登錄服務學習活動時數,以無薪給、無敘獎為原則。
第七條 凡經事後查證不實之登錄者,得取消其原先之認證,並依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